虚假宣传、制售假劣肉制品……广东公布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4 10:58|责任编辑:admin|专栏:非遗动态
私域直播带货食品保健品是“治病良药”?NFC“100%果汁”饮料并非“纯果汁”?……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7宗2026年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梅州市某公司利用社群、私域直播对食品、保健食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门店涉嫌通过私域社群、私域直播的模式虚假宣传食品和保健食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线下售卖低价果蔬、免费领取鸡蛋等方式引流建立私域顾客社群,同时在某私域直播平台注册“某某心选”私域直播账号,通过其线下门店将直播链接转发至该私域顾客社群。在直播讲解过程中,当事人对阿胶红参膏、益生菌、蜂花粉等宣称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效,相关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属性、官方检测报告及备案信息均不相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作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汕尾红海湾某贸易商行网络发布普通食品虚假广告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辖区某贸易商行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线上店铺,售卖膳韵动牛脾肽饮品、DHA藻油凝胶糖果两款普通食品并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其中对膳韵动牛脾肽饮品标注“天花板含量 600MG牛脾肽/瓶”,同时宣称产品具备“温养脾胃 修复肠道”功效;对DHA藻油凝胶糖果宣称“DHA有助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可“提升认知、学习和记忆能力,还对视觉发育有益”。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称上述两款普通食品具备调理及发育保健功效,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宣称内容的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番禺区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NFC“100%果汁”食品案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NFC“100%果汁”系列饮料标签涉嫌虚假宣传进行调查。当事人委托其他公司生产13款果汁产品,产品标签标注“100%果汁”,但产品执行标准为《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31121-2014),依据该标准规定,产品配料表中含有水等其他物质,不符合声称100%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门市江海区某肉类制品厂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生产腌腊肉制品案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海区某肉类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的腌腊肉制品进行执法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明,当事人超限量使用亚硝酸钠生产腌腊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远连州市东陂镇某熟食店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制品案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连州市东陂镇某熟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待售的肉丸、腐竹肉卷和肉胶以及用于添加的白色粉末进行执法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均检出硼砂。
经查,当事人购进硼砂并在其生产经营的肉丸和腐竹肉卷等肉制品中添加,累计销售金额共计27160元,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其厨房内发现的驴肉及驴肉相关制品进行肉品源性成分执法抽检,并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后台销售数据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经检验,当事人厨房内的食材“驴肉(腩肉)”和自制待售食品“自制驴肉火烧”均检出马源性成分,未见驴源性成分。当事人近两年累计销售标称“驴肉”的肉类及相关制品金额共计11.02万元,调查期间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肇庆市梁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对线上有人销售疑似非法添加问题糖果的线索进行调查。经查,涉案网店公示主体为某食品商行,实际经营发货人为梁某。办案人员通过匿名网购固证、物流信息溯源、网络账号比对等手段,精准锁定实际违法主体。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架两款外观一致的糖果食品,对外宣称产品具有壮阳功效。经抽检,涉案糖果检出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他达拉非,含量较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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